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沪药监(2002)265号 关于对部分体外诊断试剂实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 为加强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监督,我局决定对在本市已经生产,但尚未取得生产批准文号的体外诊断试剂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记备案品种的范围:除需按照《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申 报和卫生部原药政管理局确定的3批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品种范围(附件1)内的品种外,在本市生产、且未取得批准文号的体外诊断试剂。 2、记备案申请单位: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相应品 种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 3、登记备案申请要求:各有关企业应按照附件2要求准备申 报资料,于2002年6月30日前上报我局。今年下半年我局将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通过初步审核的品种,将通知各企业送样检验等。对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品种,我局将核发登记备案号。未在规定时限内登记备案、但仍然继续生产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体外诊断试剂,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实行登记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申报资料要求 2、卫生部原药政局确定的3批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品种名单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 !-- content_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