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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02年08月22日 13时51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办制剂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检查验收及《医疗机构许制剂可证》的核(换)发。
    
  第四条 新建制剂室应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填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打印三份并有正式签章、软盘),并报送如下资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拟开办制剂室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及对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一份(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及制剂室概况;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各部分分别表述的自查报告;申请配制制剂范围);
    
  (三)医疗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管院长、药剂科负责人、制剂配制负责人、检验负责人及拟开办制剂室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历、职称及工作岗位);
    
  (五)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
    
  (六)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含各种管理制度、工艺规程及标准操作规程);
    
  (七)制剂室在医院的方位图(即医院总平面布置图)、配制剂型工艺流程图、工艺布局平面布局图和药品检验室布局图,并标明洁净区洁净级别;
    
  (八)所在地省辖市药品检验机构对所有净化配制间的净化测试报告(复印件);
    
  (九)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应该补充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同意,将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上述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安排对制剂室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七条 扩建或改建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制剂室,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至第十款办理。
    
  第八条 申请开办配制含有特殊药品成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变态反应原)的制剂室按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管理法规审批。
    
  第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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