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市药监局正式发布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暂行规定》,并已开始实施。市药监局制定的《行政检查暂行规定》是政府部门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已经实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政务公开之后,实行行政检查事项的政务公开,充分体现了政府机关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依法行政的重大变革,在行政工作中充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同时实行检查事项的政务公开,也是为了防止个别药监人员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作风不正、腐败不廉的行为,加强基层单位对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 从《行政检查暂行规定》中了解到,今后药监人员、稽查人员到管理相对人处进行检查时,应该在3天前或者当场出示书面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目的、依据、时间、内容、范围、以及在检查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同时出示执法身份证明或者介绍信;检查中要采取合法和正当的方式进行,被检查单位要依法予以积极的配合;检查终结时,检查人员应当场告知检查结果或结论,做好书面检查纪录,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盖公章;不能当场告知的,也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被检查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若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 《行政检查暂行规定》指出了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要做出相应处理。《行政检查暂行规定》强调了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行为守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予以保守秘密。 | !-- content_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