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仪器试剂检验与临床学术交流科室管理医界家园│论坛│留言板
  
 新闻 > 行业新闻 > 正文
 
 □ 新 闻 搜 索
关键字
> 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
> 新药审批重点转移:放…
> 关于2002年新办药品零…
> 关于加强仿制药品申报…
> 河北省对年检不合格医…
> 上海市药监局出台行政…
> 卫生部等九部门联手 …
> 天津用心脏不停跳切除…
> 中国着手建立国家药品…
> 黑龙江打击非法行医
> 我国执业药师供需缺口…
> 中华中医药学会护理分…
> 致人中毒死亡 福建紧急…
> 首例腹腔镜下三角形子…
> 一种糖尿病辅助药可抑…
> 广西将建医疗服务质量…
> 中国首家医疗产业研究…
> 性病防治实施项目启动
> 4家企业违法发布药品广…
> 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挂…
 
 
 
 
非法行医将受到严厉打击
发布时间02年08月22日 16时13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大力整顿医疗广告市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通知说,医疗活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治理活动,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非法行医机构和人员的活动特点,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对从事非法行医的机构、人员依法给予惩处。严厉打击区域性、集团性非法行医活动,对城乡结合部等日常监管相对薄弱的地区,重点予以查处。对未经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盗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名义开展医疗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通知强调,医疗广告必须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对不按照“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吊销该“医疗广告证明”,工商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通知要求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对医疗卫生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或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予以惩处。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黑龙江打击非法行医2002-8-22 15:43:00
上海医保费用“总额控制”2002-8-22 15:19:00
海南着手建立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2002-8-22 15:17:00
国家药监局部署开展三项药品质量监督检查2002-8-22 14:59:00
海南省清理整顿药店和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2002-8-22 13:53:00
 
│网站简介│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导航│友情链接│帮助信息│

迈克版权所有 迈克信息中心(MIC)制作维护
Copyright 2001 MAKER corp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