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签署了第33号局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该规定于2002年4月27日经国家药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有6章,分别是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发布、解释与备案,共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