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药在发明人与国外某医药企业技术交流后不久,该企业推出了药理相近的新药,发明人怀疑自己的成果被仿冒,一系列国际间的纠纷、相互指责由此而生;我国花费数十年人力物力研制出的中药青蒿素,由于在国际会议上发表了论文以及未在国外申请专利等失误,被国外制药企业无偿生产,并垄断了国际市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外医药企业更加关注中药的开发,这一类的问题会随之有增无减。为了让科研人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学会在新药研制中利用国际通行的专利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记者最近专程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中药专利的研究员郑永峰,请他从专利角度分析了当前中药新药研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郑永峰说,由于在新药研制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新药的生产上市将要冒很大的被仿造的危险。因此,新药研制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到在专利保护方面的可能性。从这一角度出发,开发的新药首先应当是一种完全创新的药物,也就是必须具备新颖性。其次,研制新药的起点要高,因为新药的组成成分越清楚,受到专利保护的力度就越大。若想得到强有力的专利保护,所研制的新药就应当具有特异性的鉴别指标和可定性定量的质量控制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判断被控侵权药品是不是专利保护的产品,这种可鉴别性是获得有效专利保护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新药研制立项之前,进行文件查新已经成为新药研制工作的惯例。但是,传统的查新概念通常是查阅非专利文献。实际上,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专利文献的检索才是新药研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因为在检索非专利文献的基础上检索专利文献,有利于判断所研制新药的新颖性,避免重复性劳动。专利文献都是该领域中最新的技术信息,技术内容最完整,不仅可从中获得方法学的支持,还有助于开阔设计思路,减少失误。通过专利文献的检索,还可以了解到当前国际上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需要解决的难题,使新药开发的立足点位于当今技术领域的前沿。 郑永峰认为,新药研制选题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药品将来的市场前景、法律保护等各种问题,决定着整个发明创造的未来命运。但以往的传统选题思路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即立项时过分注重以往文献记载的研究基础和成绩,忽视了选题本身的内在价值要求和市场前景。 一般新药研制的选题立项都是先通过文献检索,选择疗效确切、具有药效学实验基础的课题作为开发的对象。这些对象均是在该领域已经进行了多年研究,文献报道较多,药效学结果基本得到公认的,只是具体研究还停留在试验阶段。科技人员之所以选择这种课题,主要原因是风险较小,试验难度较小。同时,由于已有的基础性工作较充分,在科研投标时也容易中标。可是,反过来看,尽管减少了新药开发投入的风险,但同时也由于失去了新颖性,减少了所研制新药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 郑永峰强调,从专利保护的角度来说,研制新药的选题应当以创新为前提,而不是去做一些重复性的工作。另一方面,课题投标制度也应当改变以往的思路,鼓励发明人进行开创性研究。这实际上与注重基础性工作并不矛盾,也就是说,注重基础性工作的要点应放在投标者所提供的尚未公开的基础性试验的结论上,而不是放在已有文献报道的试验结论上。必须引起科研人员充分重视的是,应当强化保密意识,对新药研制前期所进行的基础性工作,不要急于发表文章或进行学术交流,只有在不影响申请专利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试验结果公布于众。 人们都想开发具有市场垄断性的新药,这就必须注重新药研制立项前的专利文献检索和开发后的专利保护,努力把选题的目标投向开创性的新药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中药新药研制的水平不断提高。
| !-- content_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