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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关于“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决定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实行全员岗位培训和考核。现将该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人员 (一)血站 1、一类:献血组织人员、体检人员、采血人员和管理人员。 2、二类:检验、质量控制、血液研究等人员。 3、三类:血库、成分制备等人员。 4、四类:与采供血业务相关的后勤人员。 (二)单采血浆站 1、五类:体检人员、采浆人员和管理人员。 2、六类:检验、质量控制人员。 二、培训教材 (一) 血液管理、传染病和艾滋病控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规章。 (二) 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教材。 (三)每个培训的对象均应通读上述全套教材;并根据岗位不同,按下述分类精读《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相应部分教材。 1、血站 (1)一类:导言册,第一册。 (2)二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3)三类:导言册、 补充教材(成分输血)。 (4)四类:导言册。 2、单采血浆站 (1)五类:导言册,第一册。 (2)六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三、组织实施 培训工作由卫生部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具体实施。培训工作按《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的要求组织实施,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各省应当确立省级项目协调员,负责协调项目的实施。卫生部指定北京、西安、成都和上海血液中心作为国家级培训中心,分别负责协调华北和东北,西北,西南,华东和中南地区的培训项目的实施。由上海市血液中心(WHO 输血服务发展和研究合作中心)负责全国项目实施的技术协调工作。 四、关于考核工作 培训后的考核工作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实施。考核时间暂定于2002年4季度,考核实施方案另发。 考核合格者发给卫生部科技教育司监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取得考核合格证书者,方具有相应工作岗位上岗资格;未取得考核证书者不得继续在相应的岗位。 !--> | | | | |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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