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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条例》
——专业律师分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务界影响
发布时间03年01月10日 09时36分
 

  

  田晓青

     去年,两个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医务界反响强烈。许多人担心,医疗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对患方有利,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一定能胜诉;也有人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只照顾了患者的权利,忽视了医务人员的权利。然而,一些多年致力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律师说,事实并非如此。

     在前不久召开的首届北京律师论坛上,“法律新规则与医疗纠纷”论坛吸引了不少法律和医务界人士参与。律师们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多年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对上述法规进行剖析,并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现场点评。

     北京市中建宇律师事务所李法增律师认为,《条例》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更加合理、合法,保护了医患双方的权益。李律师从医疗事故等级划分、医疗事故抗辩事由内容的调整、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和数额的变化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条例》虽然在某些方面加重了医方的责任,但加强了与法律的一致性,理顺了法律与法规的关系,既考虑了患方的权益,也考虑了医方的行业特点,成为一部可以实施的法规。孙东东点评说,由于《办法》与我国《民法通则》冲突、矛盾之处甚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就出现了依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依据《办法》裁决的现象。《办法》表面上是保护医师,但实质上并不能起到保护作用。《条例》比《办法》减少了与《民法通则》的矛盾之处。有些与《民法通则》冲突的条文,卫生部也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多次沟通,如“没有损害后果就不予赔偿”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虹律师认为,“举证责任倒置”虽然减轻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并不代表患方一定胜诉,因为医疗机构毕竟是掌握各种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各种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的主体,医务人员可以从多方面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对我国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他认为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应该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另外,保险限额过低,也是影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投保的一个重要因素。孙东东认为,目前医疗责任保险虽已实施,但并不成功。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的保险多以商业赢利为目的,而不是在社会责任上。对我国目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分析可以发现,大医院医疗事故少,但纠纷多;而小医院则相反,所以急需投医疗责任保险的是小医院。

     此外,与会者还就“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及“医院的替代责任”等问题进行研讨。

摘自:中国医学论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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