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严格医疗技术临床准入 衣晓峰 王永江 黑龙江省卫生厅最近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对医疗技术的综合评估,对申请开展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辅助支持条件等进行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并对其应用情况进行监管。黑龙江省制定的《暂行办法》所指的医疗技术,是可能对现有医疗技术、人体健康或社会伦理道德产生重大影响的诊断和治疗技术,如生物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组织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远期医疗后果不能明确的技术,以及国内首创或首次从国外引进且国内尚未开展的医疗技术。
《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拟开展上述技术,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的意见书和临床应用的可行性报告,报告应附有详细的实施方案,开展有关技术的各种支持条件,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相关履历及专业培训证明,本地区的需求分析,疗效判定标准、适应症和禁忌症,所开展技术的风险评估及应急方案,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措施和评价指标及方法。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意见。根据专家组意见,综合考虑申请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专科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和本地区的医疗技术设置布局、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其他替代技术等,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黑龙江省规定,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医疗机构输出《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技术,如协作、转让、出售等。 摘自:健康报 !-- content_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