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病毒研究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进一步加强从事“非典”病毒研究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非典”病毒研究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资源管理规范的通知》和科技部、卫生部等《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不具备资质的实验室严禁开展有关“非典”病毒的研究工作。 二、对开展“非典”病毒研究工作的实验室要进一步加强生物安全的管理,完善生物安全的标准规范,落实生物安全的科学措施,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万无一失,确保研究工作顺利开展。 三、从即日起,从事“非典”病毒研究的实验室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排除生物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确保实验人员不感染,确保病毒毒株无实验室逃逸,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实验室的自查工作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工作,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非典”样品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样品资源库和病毒毒株库通知》的要求,进行妥善保管。近期,卫生部将组织专家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非典”病毒研究工作人员的正规、系统培训工作,提高科研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生物安全操作技能。 五、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从事“非典”病毒研究的实验室要抓紧开展与病原学有关的科学研究,尽快为科学防治“非典”提供有效防治手段和措施,以保证从根本上控制“非典”病毒的危害。 各实验室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单位,并向我部科技教育司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要本着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和管理工作。 卫 生 部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科技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 !-- content_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