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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需特殊运输
发布时间06年02月06日 10时06分

  王雪飞

    近日,卫生部以第45号部长令发布《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据介绍,我国首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是由卫生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予以公布的。该名录共收录可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380种,其中病毒160种,细菌等155种,真菌59种,特殊病原体(如疯牛病)6种。该名录主要从分类学、危害程度、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运输包装等方面对上述病原微生物进行了分类,对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等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另据悉,《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所指“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害等级为第一类(如黄热病毒)和第二类(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炭疽芽孢杆菌等)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等级为第三类,但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如乙肝病毒)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也要依照该规定进行运输管理。该规定指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凡违反规定者,将依照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文予以处罚。

摘自: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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