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 料 搜 索
 
关键字
 
 
 
 
当前位置:首页>科室管理 > 正文
擅自新增临床检验科目将受罚
发布时间06年04月11日 12时04分
 

  钱峰

    卫生部日前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并建立质量管理记录,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两年;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订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对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摘自:健康报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4-11 9:49:00
山东332家医院实现临床检验报告省内“一单通”2006-4-6 13:59:00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3-27 11:47:00
擅自新增临床检验科目将受罚2006-3-10 10:00:00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全国血液体液学质量保证培训班会…2006-3-7 15:19:00
关于召开2006年全省临床检验质控工作 暨学术交流会…2006-2-23 14:10:00
200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方式及报名、考试时…2006-2-22 11:51:00
首都医科大学临床检验诊断学系成立2006-2-20 10:58:00
北京组建临床检验诊断“航母”2006-1-23 15:49:00
临床检验分析过程质量-成本:基于预测值理论质量-成…2005-12-21 14: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