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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检互认”须明确责任
发布时间06年04月11日 12时06分
 

  孙瑞灼   

    据报载,我国内地将逐步推广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这无疑对降低患者费用,缓解“看病贵”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笔者认为,实施“医检互认”制度,首先要解决好责任问题,否则有可能“好心办坏事”。  

    临床上,医学检查是医生确诊疾病及治疗措施的重要依据。如果检查结果有误,极有可能导致误诊误治。然而,任何检查都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正确。那么,实行“医检互认”制度,如果一家医院因认可了另一家医院的错误检查结果而导致误诊,甚至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办呢?其责任是由出具检查结果的医院承担,还是由认可检查结果而误诊的医院承担,或是两家医院共同承担,或由患者自己承担?这里面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不难想像,如不解决其中的责任问题,“ 医检互认”制度很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同时,“互认检查”也有可能导致医院对检查结果审查不严,最终损害患者的利益,这些都是需要提前采取措施避免的问题。  

    一项好的制度出台,需要考虑问题的方方面面,否则可能事与愿违。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出台“医检互认”制度相关的配套规定,把可能涉及的责任等问题明确好,让这一制度真正给患者带来实惠。

摘自: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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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检互认”须明确责任2006-3-10 9: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