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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该如何促成医检结果互认
发布时间06年08月04日 11时15分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 王岳

    近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而此前,上海、郑州等地方政府,为了避免医疗资源浪费,降低患者和医保部门的费用负担,也都曾颁布过有关医检结果互认的地方立法。我想绝大多数患者会认为此举是件利民的好事、实事。但作为医院管理者及医师,肯定会担忧此举会将原来泾渭分明的医疗执业责任搞得不再清晰,从而增加医院的法律风险。为此笔者略述拙见。

    首先,不宜强制要求医院接受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医疗行为的实施,往往要建立在大量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基础上。主治医师的治疗行为、医检人员的检验检查操作、药剂人员的药品调剂、护理人员的护理照顾共同构成了医院对患者的履约行为(诊治疾病)。众所周知,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受到环境、设备、操作人员等诸多因素影响。即使是X线片的拍摄,完全可能因为操作人员的拍摄位置而产生不同的效果。而我国各地医疗水平非常不平衡,很难在短时间内统一要求各医院的医检结果互认。加之,目前医疗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甲医院无法举证本院及首检医院(乙医院或丙医院)检验检查结果无误,就很可能会被法院推定甲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误。如果确实是因为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发生,这个法律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因此,卫生部提出要逐步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不能简单地、强制性地要求医院对医检结果认同。

    其次,应当通过立法间接地、逐步地实现医院互认医检结果的目标。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医院过度检查的现实,政府部门必须予以干预,但不一定要通过惩罚性立法——硬法(Hard law)进行管理,对此类技术性非常强的领域,建议通过软法(Soft law)来实现间接干预。政府可以鼓励医院之间自发性地互认检验、检查结果。医疗水平相当的医院之间可以逐步推广部分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政府部门应当对参加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医院,视互认比例给予充分的奖励,用节约的医保资金作为奖励反馈给医院。另外,政府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制订技术标准、统一培训操作人员等积极方式,为医院间自发性互认医检结果创造条件,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第三,医检结果互认制也要尊重患者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不论是政府强制还是医院自发地实施医检结果互认,医院都有义务向患者说明医检结果互认的医疗风险。如患者同意互认,医疗机构就可不再行检查;如果患者不同意互认,应当再次检查。当然对于医保患者可以要求其自费承担再次检查的费用。

    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有公立、民营之分,营利性、非营利性之分,医保定点、非医保定点之分。政府卫生立法过程中,必须针对多元化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制订不同的适用原则。政府不能仅把医院当作下属单位或行政管理对象,应当将医院看作是受政府委托承担医疗服务的公共机构。所以,如果从节约医疗资金、节约卫生资源的角度,即使政府直接干预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问题,是否应当仅针对医保患者。

摘自:中国医学论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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