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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不得盈利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1日 10时48分

  四川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日前联合发文,公布了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凡不按我省相关规定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不得收取费用。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时,严禁列支各种不合理成本项目。

    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配置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甲、乙类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其检查治疗价格,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供求以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弥补合理成本、不盈利的原则,从严制定和调整。

    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时,必须明确项目内涵等具体服务内容,不得区别设备产地和型号。
摘自《美迪医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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