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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暂行)》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5日14时40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暂行)》,今后,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将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

  根据该制度,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夸大产品疗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保健食品宣称具有治疗作用;利用消费者、专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等。

  选择发布安全警示的违法广告,以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作为筛选的主要标准,以违法发布广告的次数作为筛选的辅助标准。
                                              摘自《中国医疗器械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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