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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纹螺不可食用
发布时间2007年5月10日11时17分

  

本报讯(记者钱峰)卫生部近日发出2007年第10号公告,要求任何餐饮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公告提示消费者,误食织纹螺后,如发生口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症状,要立即到医院就诊。

  公告要求,任何餐饮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餐饮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制度,查验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采购不明品种和来历的原料。公众发现餐饮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举报。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织纹螺。

  据介绍,北京市近期发生了食用织纹螺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经组织专项检查,发现个别餐饮业存在加工销售织纹螺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其他省区也曾多次发生过织纹螺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织纹螺广泛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省区,其外形特征表现为尾部较尖,螺体细长,长度约1厘米,宽度约0.5厘米。织纹螺引起食物中毒的主要毒素是神经性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

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

 

                                               摘自《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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