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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非营利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
发布时间2007年7月25日10时57分

  

  日前,卫生部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

  通知强调,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分中央、省和地市三级,以省级为主组织实施。

卫生部负责的政府项目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由卫生部负责组织。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工作由卫生部审批,其集中采购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组织。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少,各地采购价格差异大,价格虚高问题较为突出,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组织。

  通知还强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除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以外的高值医用耗材,应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负责组织集中采购。其他医疗设备和耗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制定本地区省级和地市级集中采购目录。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单批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具体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先取得配置许可证,方可列入集中采购计划。通知要求,实行评标专家回避与监督评价制度,与采购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一律不得参与评审工作。不能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专家应坚决取消其评标资格,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摘自《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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