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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出通知:原料血浆检疫期不少于90天
发布时间2007年7月26日11时34分

  

为进一步提高血液制品安全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对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检疫期规定为不少于90天,即将采集并检测合格的原料血浆放置90天后,经对献浆员的血浆样本再次进行病毒检测并合格后,方可将90天前采集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

  通知称,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86月底以前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自200871日起,血液制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血浆必须使用检疫期后的合格原料血浆,未实行检疫期的原料血浆不得投料生产。

 

                                                    摘自《医疗器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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