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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检疫期不少于90天
发布时间2007年9月4日14时53分

  

  7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检疫期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447号)。 通知指出,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是保证血液制品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该项措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向辖区内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传达及宣传工作,并监督尽快落实和实施原料血浆检疫期。原料血浆检疫期规定为不少于90天,即将采集并检测合格的原料血浆放置90天后,经对献浆员的血浆样本再次进行病毒检测并合格后,方可将90天前采集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86月底以前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自200871起,血液制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血浆必须使用检疫期后的合格原料血浆,未实行检疫期的原料血浆不得投料生产。自200871起,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血液制品批签发时,应在批记录摘要中增加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的相关信息,未提供相关信息的,其产品不予批签发。

 

                                                   摘自《美迪医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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