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刚刚度过一个祥和的国庆节,2007年上海夏季特奥会正隆重、热烈地举办之中,今天十六届七中全会已胜利召开,马上还要迎来党的十七大。欣逢国家政治生活大事、体育盛事连连之际,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会议,是卫生部门依法保护劳动者健康,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行动。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总结《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管理与建设的措施,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规标准;二是根据当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争议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统一认识,严格依法执业,进一步改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诊断与鉴定行为。为了开好这次会议,我先讲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充分肯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成绩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地位。《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卫生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健全、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法规和标准体系,组织各地卫生部门开展了大量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一)初步建立了职业病诊断鉴定法规标准体系和国家专家技术指导机构。
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职业病目录》,法定职业病的范围从1957年的14种、1987年的9大类99种扩大到10大类115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同时,卫生部还颁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一系列《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各类职业卫生标准636项,职业病诊断标准93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82项,放射性职业病诊断标准35项。
2006年9月,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我部成立了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两个专业组。在这次会议上,我们还要向各位委员颁发聘书。为了充分发挥指导委员会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政策制定和技术支撑方面的重要作用,卫生部卫生监督局组织起草了委员会工作规则。希望委员会及其各位委员进一步加强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积极努力工作,为完善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促进各地不断提高诊断与鉴定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各地积极组织开展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5年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逐步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组织机构,设立了本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制定了配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认证工作程序。不少地方在经费不足、专业技术缺乏的情况下,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狠抓管理和培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水平、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做了大量艰苦、卓有成效的工作。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浙江、辽宁等一些省市还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劳动用工的变化和本地职业病发生的特点,勇于迎接挑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深化诊断与鉴定工作体制、机制探索,为全国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积累了经验。目前,各地已经批准356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共4211人,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总数达2689名。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取得的成绩应当给予充分肯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以及广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战线上的领导和同志们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我代表卫生部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冲突凸显,职业病纠纷和职业病诊断争议进入高发期,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劳动者和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不少问题。职业病纠纷和诊断争议群体事件表现出的主要特点是,持续时间长、对抗性强、化解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通过我们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多数职业病诊断争议的背后是劳动者希望解决就业、生活、医疗保障等切身利益诉求。因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能否公平、公正地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能否有效地协调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要正视问题,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有充分的认识。当前诊断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无外乎是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外部问题,另一个是内部问题。
关于外部问题,多年来,由于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不清、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不明确,造成职业病诊断机构难以受理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申请,一些职业病患者不能及时进入法定诊断程序。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我们要积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监管,规范劳动用工,明确劳动关系,畅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通道。
关于内部问题,这是我们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严格依法依标准开展诊断工作,诊断工作程序不规范。病历、诊断证明书等法律文书书写不严谨,造成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诊断结论的不同理解。二是有的单位害怕承担责任,回避矛盾,对应当受理的诊断申请不予受理,使一些本应当进入诊断程序的申请者得不到及时诊断,对于劳动者的合理诉求久拖不办,使矛盾激化。与上述情况相反,也有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单位擅自进行职业病诊断的情况,有极个别单位把职业病诊断作为创收的手段,为了本单位或个人的蝇头小利不惜违反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规定,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和后果。三是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定还不够完善,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鉴定书等法律文书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有的职业病诊断标准操作性不强,条文表述容易引起歧义,诊断分级不够科学,界定不够明确,致使社会甚至本专业界对标准存在不同理解,这些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和解决争议的难点。四是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脱节,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不规范,体检机构和诊断机构各自的职责应当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也有待进一步理顺。五是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技术能力有待提高。由于投入不足,一些诊断机构现有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有些省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平衡,如有的省全省仅有一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党的“十七大”即将胜利召开之际、在2008北京奥运会即将举办的关键时期,认真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依法执业和科学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一方面要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另一方面,要积极为党和政府分忧,尊重并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善于协调争议、化解纠纷,维持社会稳定的大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与鉴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诊断鉴定行为。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卫生部门的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诊断与鉴定是否规范、科学、依法,我们把握和运用政策是否准确合理对于引导劳动者依法解决诉求,有效化解争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最近,陈竺同志、高强同志都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和部内各有关司局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次会议的要求,依法承担起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管职责,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行为。各诊断机构和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狠抓技术培训,全面提升职业病诊断技术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 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技术质量。要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建设。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各位委员和专家库的各位专家,要加强法规政策学习,不仅要成为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权威,更应当成为依法执业的楷模。为了提高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政策法规水平,本次会议我们还特别邀请了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给大家做有关法规政策的解读。请大家利用这段宝贵的时间认真学习领会,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权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为充分体现科学、公正、及时、便民原则,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程序、明确举证责任,我部已组织有关人员对现行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职业病诊断的可操作性,明确政策界线,避免出现分级模糊、诊断结论不明确的情形,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要按照部里的要求加快相关标准的修订工作。关于修订《职业病目录》,我们主动会商劳动保障部,并已取得初步共识,拟在近期启动有关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医疗卫生工作,在2007年5月21日国务院批转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切实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和监督,减少职业病发生,做好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康复工作”。这是十一五规划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我们从事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同志们一定要坚定信心,以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埋头苦干,求真务实,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努力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摘自《卫生部》 !-- content_end> |